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项目后评价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对比分析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
《办法》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将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包括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等。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开展自我总结评价,项目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办法》提出,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独立开展工作,提交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等,并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政策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发现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地方应认真落实改进意见。
该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 号)同时废止。